新竹一對姐弟戀,由於雙方過去都有婚姻,而且女方比男方大15歲,兩人在12年前結婚時刻意低調,在餐廳隨便擺了兩桌充當喜宴,不料,六年後兩人因為個性不合經常爭吵,男方向法院訴請婚姻關係不存在,法官傳訊多名證人,發現兩人婚宴當時沒穿禮服、沒有拍照,法官認定是家宴而非婚宴,裁定兩人婚姻不存在。(彭清仁報導) 內政部在民國九十七年開始,結婚從公開儀式改為登記制,換言之,在更改日之前的結婚,仍需要有公開儀式。新竹一對姐弟戀,男方卅三歲,與四十八歲的女方,雙方兩情相悅,在九十二年一月結婚。但因男女雙方都是離婚後再婚,因此十分低調,只有草草在餐廳宴請親友,事後也由男方的哥哥和弟媳在結婚證書上簽名,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 不過這對姐弟戀,婚後雙方經常因為個性不合而發生口角,女方在九十八年就因為工作關係搬到台東,雙方也分居並漸行漸遠。男方認為夫妻二人當初並無婚姻的公開儀式,向法院訴請婚姻關係不存在。法官在審理時,傳訊多名證人,發現這對姐弟戀的婚姻公開儀式,是在一般餐廳宴請兩桌親友,但新郎新娘並沒有穿著禮服,也沒有收禮,且結婚證書簽名的證人,都指證宴客和簽名並不是同一天,而宴客當天只是一般餐敘;而且當天餐廳人相當多,婚宴和其它客人並沒有隔開,會場也沒有「囍」字的擺設,法官最後認定所謂的婚宴只是一般的家宴,並非專為結婚而罷設的婚宴。法官最後認定並沒有結婚的公開儀式,裁定婚姻關係不存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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